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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国土厅16条措施为企业降成本

  • 发布时间:2016-05-10
  • 编辑:许小花
  • 来源:江南都市报

    5月9日,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新闻发布会,出台16条措施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。据介绍,这些措施既包括对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》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措施的细化和落实,也提出了新的惠企举措。

  降低涉企收费

  免收2016年至2018年度探矿权使用费。

  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。将煤、稀土、钨、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下调为0;矿山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,可以申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。

  取消、暂停、免征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即:取消征地管理费;暂停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、采矿登记费;对小微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费;因企业分立、合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,减半收取权籍调查费;对企业申请办理不涉及不动产界址、面积变化的变更登记的,免收权籍调查费。

 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

  在符合规划、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,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、厂区改造、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,一律不增收土地价款。

 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,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支持政策,过渡期为5年。

  针对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,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,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,再视情况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。

  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,允许规划预留发展用地。

  按国家规定应有偿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租赁方式供应。当然,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除外。

  积极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。具体措施包括对旅游项目使用荒山、荒地、荒滩的,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、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。

  改进行政服务措施

  调整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评估机构确定主体。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采取作价出资(入股)、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,土地评估机构由改制企业根据相关资质要求自主确定。

  整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编制方案。

  适当放宽探矿权延续申办时限,原则延长半年。

  取消和调整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等9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。

  降低企业财务成本

  2018年底前,暂缓对建筑用砂石粘土矿种之外的其他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处置。对已批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,分期缴款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部分可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,且免缴缓缴期间的资金占用费。

  缩短采矿权价款滞纳金计算期限。对因未能按分期缴款批复缴纳采矿权价款已产生滞纳金的,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。2019年1月1日起恢复计算。

  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措施。主要措施包括除新设矿山外,在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前,允许矿山企业暂停存储保证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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